受刑人納二代健保?衛署:很合理

(優活健康網記者陳茂軒/綜合報導)二代健保將於民國102年元旦上路,但部分規定仍有爭議,其中受刑人是否納入二代健保的保障範圍,就屬其一。針對二代健保是否把受刑人納入被保人之一,衛生署發表聲明指出,考量受刑人之就醫權益應儘可能透過健保體系予以強化,故將受刑人納入健保之納保範圍,這個部分應屬合理。

衛生署指出,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不符合健保之納保資格。若有上述情形而已參加健保者,應予退保,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前述規定的考量在於,受刑人人身自由受到拘束,並無行動自由,若參加健保,亦不可能自由就醫,並不符合健保保障民眾就醫權益之本意,從而造成權利與義務之不對等。此外,受刑人在矯正機關內若有醫療需求,是矯正機關的責任,應由監所提供必要醫療服務,因此目前在實務上亦屬前述情形,受刑人之醫療是由監所負責為主。

衛生署表示,二代健保在修法時,立法委員考量受刑人之就醫權益應儘可能透過健保體系予以強化,故將受刑人均納入健保之納保範圍,雖然受刑人得以被保險人身分得到健保之醫療服務,但仍須接受監所管理體系之約束,並未能完全如一般人享有充分就醫之自由。因此,若與一般人繳交保費之義務相同,仍會有權利與義務不對等之情形,且矯正機關依然有提供受刑人醫療之責任,故二代健保規定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軍監主管機關國防部全額補助受刑人保費,只是將現行由矯正機關提供受刑人醫療之責任,轉移為替其負擔健保費之形式,與現況大致相符,且應屬合理。衛生署強調,受刑人只要是屬於同一類目,就應該一視同仁,不宜再因身分之特殊性而有不同之保費繳交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