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不互相揹債 溯及既往
中國時報【唐筱恬╱台北報導】 討債時,夫妻未必是「同林鳥」了!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改為夫妻專屬權利,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債權人,不得再以代位求償的方式,向欠債人配偶追討,以避免「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的爭議;另外,還增訂溯及既往條款,將有五千多名受害夫妻受惠。 現行《民法》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被視為「一般財產」,夫妻改變財產、離婚或死亡時,雙方應該平均分配財產;導致金融機構鑽法律漏洞,向債務人追討不成時,先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以代位求償方式,向債務人配偶追討財產,引發爭議。 立法院為解決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的爭議,昨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民法》一○○九條、一○一一條「夫妻宣告破產,自動變成分別財產制」、「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債務人與配偶改採分別財產制」,以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八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列為清算財產範圍」,未來金融機構不得向債務人的配偶討債。 立法院修改《民法》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改為「夫妻專屬」,他人不得代位請求;另外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溯及既往條款」,「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案件仍在訴訟,尚未判決確定者」,改適用新法。司法院估計,約有五千對欠債夫妻受惠。 外界擔心,修法後可能有夫妻「惡意躲債」,例如坑殺政府基金的ING安泰投信前副總謝青良,日前被發現已將名下豪宅過戶到甫離婚的妻子名下。尤美女表示,《民法》二四四條有限制脫產規定,債務人如有蓄意脫產行為,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撤銷債務人轉賣、贈予財產行為,把該筆財產拿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