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右看:智慧財產權與知識私有化的弔詭

左看:知識私有化扼殺創新與分享阿隆.史瓦茲,網絡資訊分享與開放資料(Open data)運動的先驅者,14歲時發明了RSS 1.0規格標準,創造了全球23億網路人口得以分享部落格與新聞訊息的機制;他致力於美國國會監督、反制度性貪污、創用CC等運動,並且是2011年擋下美國惡名昭彰的《禁止網路盜版法案(SOPA)》的重要推手之一。今年26歲的他,卻成了涉及13項重罪的重刑犯,上週五(11日)上吊死於紐約自家公寓。 史瓦茲的死諫,道破「網際網路」這項人類科技文明的發展,從原初的分享與便利的美意,早已不知不覺漸趨保守。為著促成金與權的壟斷,所以各國政府與部分不肖網路企業便費盡心思設計「嚴禁分享」的一切收費機制,並且不忘提醒你,「分享有個別名,叫做剽竊」。政府帶頭設下的道德枷鎖,令大家以為真是這麼一回事。網絡世界就這麼淪為另一個隱然階級嚴明的收費社會。 為史瓦茲安上重罪罪名的是麻省理工學院與JSTOR。史瓦茲駭入MIT帳號超量下載學術期刊論文轉為知識開放分享之舉,在美國法院眼中,卻是需加重量刑的竊盜。期刊論文的創作,原是為了人類知識的創新、累進與分享,如今只有名門大學師生,才能獲得「學術殿堂」資料的神聖入場券。我們需要拒絕以智慧財產權之流的假道學網絡平台,以光鮮專業包裝合法斂財。 陳虹穎/文化評論人 右看:智慧財產權的規範是必要之惡 史瓦茲之死,引發眾多網絡民主倡議者的憤怒以及後續行動。甚至,在他死後,再度有自詡正義之士的網絡駭客,署名仿效史瓦茲之舉動,挑釁地再度打包下載分享JSTOR藏有1923年以前的學術論文庫。 這些因史瓦茲的死亡而引發的憤怒與悼念舉動,一定程度喚醒社會大眾重新反思智慧財產權與網絡公開分享的意義。不過,在網路商業行為已高度普及化的今日,智慧財產權的存在與權限設定是必要之惡。 因為,極端的開放分享往往只能造成大量剽竊,卻無「法」可管。這種縱容制度紊亂的現象,將會阻隔人們從事研發與創新的動力。此外,諸如JSTOR或Taylor Francis這類大型學術論文分享平台,唯有靠收費方能稱職地提供全球性的學術網絡服務,畢竟在於網路期刊論文的蒐集與網絡平台都需要維持成本。 由於我們難以預測各類知識的傳播與運用,可直接或間接促成的謀取利潤行為,因而,一定程度的授權與收費規範,一來較能夠確保對原創者之尊重、保障;二來,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平等原則,向使用者索取一定費用,也有助於回饋資訊平台的永續性經營,因此,廣受詬病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實際上卻是長期以來穩固你我社會創新動力的根基。 陸已興/國小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