恨殺父仇纏訟15年 林安順子入歧途

控訴…▲李得陽涉殺警察小隊長林安順案,高院再更二審宣判,仍判李得陽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陳君瑋攝)

中國時報【馮郁容╱台北報導】 刑警小隊長林安順十五年前緝毒遭歹徒槍殺案,一度被判死,也一度獲釋的嫌犯李得陽,廿八日被台灣高等法院再更二審判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合議庭是根據同案被告自白、同囚車人犯證詞、彈道比對及測謊結果,認定林安順的致命傷,是毒販李得陽趁亂撿警槍開槍所致,但念他是為了躲避追捕,非窮凶惡極,未判死刑。李得陽聆判後表示「不服」。 林安順的外甥賴大為,在庭外痛批司法包庇當初未上訴、造成李得陽殺人無罪定讞的檢察官蔡瑞宗,導致必須重啟再審,多次發回「沒完沒了」,十多年來對他們傷害很大。 賴大為指出,林安順的未成年兒子,因覺得社會不公,已誤入歧途,加入幫派、陣頭,本案傷害家屬極深。另指稱,槍殺警察輕判,往後嫌犯會動輒開槍拒捕,帶給警察工作很大的風險,此例絕不可開,希望儘速修法,對殺警嫌犯一律判死。 判決指出,李得陽在八十六年十月八日凌晨,和友人陳達民,被密報攜槍到中和販毒;時任台北縣刑警小隊長的林安順率員到場盤查,李、陳拒絕受檢發生槍戰。李趁亂爬出車外,撿起掉在地上的警槍,朝被陳達民壓制的林安順連續開槍直到彈盡,造成林身中七槍身亡,現場另兩刑警也中彈受傷。 陳達民當下就被支援員警逮捕,李得陽逃逸六天後落網。兩人在一、二審都被判死刑,但高院更二審認為殺人的是陳達民,李殺人部分被判無罪,承辦檢察官未上訴而確定。更四審時,高院又改認定李得陽才是凶手,將陳達民改判無期徒刑,並在前年三月定讞。當時,因非法持槍被判五年的李得陽,已服完刑出獄。 家屬控訴真凶逍遙法外,全家到警政署下跪陳情,讓高檢署就李得陽殺人部分聲請再審獲准。高院再審兩度判李得陽無期徒刑,雙方均上訴,都被最高院發回更審。 合議庭審理後,依同囚車人犯證述李得陽曾說拿槍打警察「打到沒子彈」,另法醫研究所的彈道比對,也認定子彈路線不可能是陳達民開槍,故認定李開槍殺死林安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