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扶養親屬鬆綁 最快明年5月施行

新頭殼newtalk 2012.09.06 謝莉慧/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未來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年齡限制條件,修正為「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全面鬆綁扶養親屬列報免稅額,一旦完成修法,明年5月報稅時就可適用。

財政部在會中表示,依司法院釋字第694號解釋,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以「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為減除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故刪除納稅人不得扶養20歲至60歲間「其他親屬」的歧視條款,而所謂「其他親屬或家屬」包括:叔、伯、甥、舅、姪、嫂等親屬。

根據大法官會議第694號解釋,民眾只要能夠證明確有扶養事實,不論受扶養者年齡高低,都有列報免稅額的權利,設下年齡限制,將使受扶養者的被扶養身分,因年齡不同而遭到差別待遇,影響弱勢者生存或生活品質,此規定將在今年12月30日前失效。因此,財政部提出「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因應,並在今天的行政院會中通過。

依現行稅法除了「其他親屬及家屬」仍設有年齡限制外,納稅人申報扶養父母等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姐妹等,都沒有設限,但受扶養者如果是未滿60歲的親屬,或年滿20歲的子女、兄弟姐妹等,須另提示包括在學、身障或無謀生能力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