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曾冥婚女悔婚 判還百萬聘金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5日電)吳姓男子解除婚約,訴訟要求蔡姓未婚妻歸還百萬元聘金。蔡反指吳未告知冥婚致她恐懼流產,索賠撫慰金。二審判蔡歸還聘金。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指出,吳男與蔡姓女鋼琴老師在民國100年6月間透過網路認識交往,並進而論及婚嫁。

吳男指控,他與媒人到蔡女家中提親下聘金,事前雙方協議,只收小聘新台幣22萬元、退回大聘120萬元。豈料,女方未依約定,竟收走大聘、僅退小聘。雙方已合意解除婚約,他要求蔡女歸還聘金及喜餅等餽贈禮,共152萬餘元。

蔡女事後寄出存證信函,指她在訂婚後,才知吳男曾有冥婚,導致她身心受創而流產,身心俱疲而要求解除婚約,雙方已合意解除婚約,並反訴要求吳男賠償精神撫慰金300萬元。

吳男舉出媒人作證,兩人交往期間,吳男就曾告知蔡女,他在10多年前曾有冥婚;吳男並提出醫院診斷證明,蔡女是接受人工流產,並在流產後決定解除婚約。

一審判處蔡女賠償吳男152萬餘元,蔡女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以蔡女訂婚前就知道吳男曾冥婚,依照台灣風俗,不屬於解除婚約的重大理由,且雙方解除婚約,不能歸責男方,而判決駁回。全案仍可上訴。102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