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隱匿校園性侵者解聘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曾性侵害犯罪判刑確定的人,以及知道校園裡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或偽造、湮滅隱匿別人犯罪證據的人,應該解聘。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規定的性侵害犯罪,經判決確定者,以及執行職務知道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沒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導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別人犯校園性侵害事件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人,不得聘任為教師,已經聘任的人,應該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