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女性1年生理假不超過3日,不併病假計算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針對女性勞工權益,立法院社環委員會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女性每月可請生理假1日,若1年不超過3日,不併病假計算。

現行性平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且依勞工請假規則,普通傷病假一年未超過30天,薪資折半發給。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籍立委江惠貞表示,女性勞工因生理痛不能工作,請生理假卻併入病假計算,導致病假額度變相減少,嚴重影響女性勞工權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超過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且生理假薪資依病假規定辦理。

此外,依性平法施行細則規定,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必要時雇主可要求提相關證明文件。

社環委員會並通過臨時提案,經期不適難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恐造成認定困難,要求勞委會修改性平法施行細則,女性受僱者無須提出生理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