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障者求職障礙多 政府應刪除歧視條款
(健康醫療網/李義輝報導)努力唸書好多年,精神障礙者通過身障特考獲得公務人員任用條件,政府卻可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將他解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呼籲,行政院應該立即刪除歧視條款,確實捍衛弱勢者人權、工作權。 康復之友聯盟指出,精神障礙者泛指罹患精神分裂症、憂鬱症與躁鬱症等相關精神疾病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依內政部統計,截至101年第2季,國內領有精神障礙手冊的人數已達11萬5392人。 依照實際狀況分析,精神障礙者所遭受歧視可分為兩大部分,一為疾病歧視,社會大眾對於疾病的無知與誤解導致的歧視。一為社會歧視,社會對於精神疾病患者就醫、就學、居住與工作的歧視。 疾病歧視是指許多人對罹患疾病本身的誤解,認為精神障礙者為人格汙點、罪惡甚或業障等導致。事實上,精神疾病與高血壓、糖尿病一樣,只要穩定服藥,大多數病情可以被控制。 至於社會歧視,則是造成精障者很難回歸社區的主因。康復之友聯指出,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明文禁止精神病患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這已嚴重侵犯精神病患者的工作權與人格權。 康復之友聯盟表示,包括「就業服務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衛生法」都明文規定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病為理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它不公平待遇。但政府部門都帶頭做了最壞的示範。 為此,康復之友聯盟要求政府儘速刪除歧視條款,並在社會興起一股「小心、歧視!」運動,結合眾人力量,一起捍衛弱勢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