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灣案 臺東縣府表依法行政

針對美麗灣開發案於年9月底經最高行政法院二審判決「停止開發」後,引起地方相當多討論,黃健庭縣長在縣政府主管會議中再度表達縣政府立場,表示法院所做的2項判決,縣政府一定會遵照辦理,美麗灣原本就屬風景區建地,不屬於實質違建,因此,不需要拆除;未來,美麗灣案問題及環評將回歸專業,縣政府將保持中立,沒有任何預設立場。

黃縣長表示,坊間對於該飯店興建歷程都不甚了解,因此,有許多似是而非的議論,黃縣長說,美麗灣在93年12月在當時縣長徐慶元任內與業者簽約開發,也是臺東第一件的BOT案,94年10月取得建造開始動工,95年4月業者申請變更投資計畫(6公頃)、9月業者送環評審議、96年9月環團提出「停止開發」訴訟(1公頃)、97年6月第5次環評審查通過環評(6公頃)、今年2月二審判決「撤銷還評」定讞(撤銷第5次環評審查結論)、2月縣府要求業者停工、4月業者提出繼續環評審查、6月召開第6次環評審查,委員提出百餘個問題,且會議無結論。

黃縣長指出,縣府對於美麗灣的立場一直都沒有改變,就是「依法行政」,並宣布縣政府3項結論與立場:

1.法院2項判決,臺東縣政府完全遵照法院的判決內容來辦理。

2.反對人士要求立即拆除,就建築法來看,會請建設處提出見解與看法,建築法規定「建物要實質違建才能拆」,美麗灣6公頃開發,早在民國75年已經是風景區建地,所有權人是臺東縣政府,地權、地用都無違法問題,所以不是實質違建,沒有拆除問題。

3.未來,環評仍在進行,美麗灣案回歸專業,縣府保持中立,沒有任何預設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