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金鼎證 終審敗訴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群益金鼎證券在合併金鼎證券前,金鼎證券併購富鴻、榮盛及豐銀等3家券商資產後,列報攤銷22億元商譽價值,國稅局以不合企業併購法「併購」等規定全部刪除,官司打到最高行政法院,依然被判決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依企業併購法第35條規定,主張攤銷商譽價值,必須以有合於併購、合併、收購及分割等事實為前提。 至於金鼎證券併購富鴻、榮盛及豐銀等3家券商的資產,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是「營業讓與」,因此判定不符合企併法有關併購等條件。 群益金鼎證券主張,如果不能列為商譽攤提,也應該可用「營業權」攤提成本。但此一主張,最高行政法院無法接受。原因是台財稅字第10004073270號令:「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的營業權,應以法律,如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電業法第33條授權訂定的電業登記規則規定的營業權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