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性侵女警 糾纏判4年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15日電)彰縣警分駐所副所長乘機性侵酒醉女下屬,致懷孕隱忍墮胎,但不堪追求提告。男辯兩情相悅,女自承同志駁斥,法院判刑4年。

彰化縣某分駐所副所長在民國100年底,帶下屬女警參加餐宴席間喝酒,副所長載酒醉女警返家途中,藉機載往汽車旅館,趁女警酒醉熟睡時性侵。

女警驚醒發覺疑被性侵,事後隱忍搭乘副所長車輛離開,但卻發現因而懷孕,自行到婦產科診所施行人工流產;本想作罷隱瞞,但副所長一再追求糾纏,堅拒後又遭刁難而提告。

副所長坦承兩人在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但指稱女警當時意識清醒,途中不但言語挑逗,還主動對他口交,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關係。

女警則提出副所長事後寫的道歉信,在信中指出「趁妳酒醉佔有妳,是我卑鄙」、「妳酒醒後對我怨恨,故意躲開」、「誰願意被一個糟老頭欺負」等語。

女警自承是「女同志」駁斥。她坦承當時「喜歡的是女生」,並正與一名女性友人交往,她不會對異性有性暗示的言語及舉動,因覺得被性侵很丟臉,不想讓人知道,但對方一再糾纏刁難才提告。

女警的女性友人並出面作證,指稱女警曾告知遭性侵一事;經為女警做人工流產的婦產科診所推算,女警受孕時間約在案發時間前後。

法院一審依乘機性交罪判副所長徒刑4年,副所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認定一審量刑妥適,判決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10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