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致死未和解 葉少二審仍判六年

高雄富少葉冠亨酒駕肇事,造成兩人死亡,今天(7月19日)上午十點二審宣判,葉冠亨被判刑六年。(林憲源報導)

一審判刑六年的葉冠亨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宣判雖然認為一審援引法條有誤,撤銷原判,但仍認為被告犯行重大,犯後態度不佳,仍舊判刑六年。

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陳中和說明,被告葉冠亨酒後駕車,以超過120公里的高速行駛,犯罪情形重大,雖然坦承犯行,但造成被害人李幸蓉慘死,李女丈夫傷痛過世,留下一孤女,另外也造成陳大儒痛失愛子陳岡毅,造成兩個家庭破碎,傷痛難以平復。

合議庭認為被告沒有以適當的方法獲取被害人家屬諒解,也沒有賠償損害達成民事和解,而且犯後行為造成被害家屬更加悲痛,因此認定犯後態度不佳,從重判刑六年。

被害人陳岡毅的父親陳大儒則認為二審刑度仍不如家屬預期。

被告葉冠亨是在去年四月間,徹夜狂歡後酒駕,在清晨以時速130公里狂飆,撞上違規左轉的垃圾車後翻覆,撞死清晨運動的女子李幸蓉,也造成同車友人陳岡毅傷重不致。這起案件仍可上訴三審,至於同案被告垃圾車駕駛王家祥,維持一審原判的兩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