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地價稅納稅基準日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八月三十一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若所有人於年度中間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的長短,凡當年八月三十一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稅捐稽徵處長黃育民表示,舉例來說一○一年十月一日辦妥移轉登記之土地,原所有權人在今年地價稅開徵日十一月一日前雖然已經將土地移轉他人,仍為一○一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新所有權人則自一○二年始為納稅義務人,至拍賣案件拍定人自法院核發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如在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者,則一○一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如在一○一年九月一日以後者,則一○一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 而至於在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情事,設典或買賣雙方自行協議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地價稅,稅捐機關尊重雙方協議,惟核徵稅款仍將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即八月三三十一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課徵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