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VD專利聯盟 附條件過關

工商時報【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LG、先鋒(Pioneer)、飛利浦及索尼(Sony)等四家公司,打算以各取得One-Red, LLC公司1/4股權方式組成專利聯盟,公平會昨(24)日決議,以附加「不得針對DVD產品有價格或產量之限制協議」等5項條件,准其組專利聯盟。 LG等4家公司都擁有製造DVD產品所需專利技術,也實際從事DVD產品的生產,但是,公平會依據契約發現,聯盟並不屬封閉性專利聯盟,而是對所有必要專利持有人開放。 公平會指出,如果禁止LG等四家業者結合,我國DVD產品製造商就必須逐一向各專利持有人進行授權協商,造成的交易成本及加總的權利金,預期會比經由One-Red, LLC公司取得授權為高,所以,透過專利聯盟可使國內製造廠商容易取得必要專利的授權,降低交易成本,也能避免侵權及訴訟風險。 公平會指出,4家業者所組成的專利聯盟,也增加了使用授權人必要專利的機會,公平會認為應可增進下游市場競爭,而且不致使授權人取得或交換敏感資訊,不會對上下游垂直競爭形成不利影響。 為了避免4家業者有利用專利聯盟進行限制競爭行為,公平會也決議附加了5項負擔,包括:不得針對DVD產品有價格或產量之限制協議、交換重要交易資訊等聯合行為、不得限制被授權人技術使用範圍、交易對象及產品價格、不得限制被授權人爭執經授權之專利的必要性及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