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馬後炮 審查不過 能溯往嗎?

中國時報【王莫昀、翁毓嵐╱特稿】 台灣寬頻通訊(TBC)赴星上市,恐為國安大漏洞,引發外界高度重視,目的事業指主管機關NCC昨天終於發話了,說本案應該要事前審查、實質審查。試問,APTT已經在新加坡掛牌3個月了,如果審查不過,能溯及既往嗎?溯往的法源依據何在?如果審查通過了,那和事後備查有何兩樣? 私募基金在台大舉投資有線電視系統早已發生,但不論投審會與NCC,直到TBC赴星上市,才發覺事態嚴重;有趣的是,NCC說5月中旬即已行文投審會,實際上,兩單位公文往返,至TBC已完成上市2個多月,還沒結論。 NCC在有線電視廣播法中,即有相關規範,若覺得有爭議,大可直接要求投審會事前審核,而非事後備查;事隔近3月個月,NCC在輿論要壓力,表面硬起來,要追究處理,聲稱最嚴重會要求其撤銷投資案,但書是這部分規定是投審會權限。明眼人都看得出來,NCC舉措只是為自己找下臺階。 不管是依照投審會依據的《外國人投資條例》,抑或是NCC依據的《有線廣播電視法》,涉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線電視系統,除了涉及境內外任何股權架構、投資人及投資計劃等變更,都得送交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前審查,但現在生米都已煮成熟飯了,主管機關才說「要檢討」、「應該實質審查」,晚了吧? 台灣寬頻通訊(TBC)自95年由外資麥格理投資後,96年、101年兩次轉由麥格里旗下基金MIIF持有時,都經投審會函請NCC審查處理;這回TBC海外股東亞洲付費電視基金(APTT)都已經發行IPO有2個多月了,投審會遲至8月初才向NCC詢問,其有否違反《有廣法》;而NCC還不知道APTT股價每天都可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查到,這種專業水平,能做甚麼樣的實質審查,令人存疑。 就TBC案而言,儘管NCC表明,無論其海外股東APTT發行的是股份還是信託憑證,就是以「投資計劃變更」認定,要實質審查;但就過去NCC審查前例,APTT依然是透過海外控股公司Cable TV間接持有TBC、最最上層的投資人還是麥格理,投資人和股權架構從檯面上看來既未改變,最後的結果,恐怕也只是徒費這一番追究的過程而已,反正孩子都生了,難道還要把人給塞回肚子裡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