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影響力」? 扁.益判決差很大

林益世一審輕判7年4個月,法官認為,關鍵在於林益世擔任立委時收錢,但對於民營公司中鋼、中聯,沒有「實質影響力」,屬於選民服務,相較於陳水扁和吳乃仁的案件,法官都認定,他們具有「實質影響力」,而判重刑,難怪外界會批評,法院辦藍辦綠兩樣情。

開著「燒美金專用車」,在大街小巷穿梭,不滿林益世被輕判的民眾,質疑國民黨的「黨證無敵」,因為林益世在立委時期收錢,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時索賄未遂,但法官卻認為,中鋼、中聯是民營公司,林益世做的是選民服務,喬合約並非公務行為,沒有「實質影響力」輕判7年4個月,但對照前總統陳水扁,收前101董座陳敏薰現金、介入龍潭購地案,加上元大馬家現金、介入二次金改人事,卻以「實質影響力」判刑18年,兩套標準,引發爭議。

立委質疑法官辦案標準不一,除了扁案,還有台糖賤賣土地案,當時吳乃仁已經離開台糖董事長職位長達8個月,雖然和洪奇昌一起陪廠商拜訪新任台糖董座,也被法官認為,具有有對價關係和「實質影響力」。

類似的案件,不同的結果,法院辦藍辦綠兩樣情,不僅引發各界譁然,也讓司法的公正性,受到強烈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