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條款 獨董 禁止同時兼任5家董監

工商時報【呂淑美╱台北報導】 樂陞假收購案餘波盪漾,證交所最新公告完成修訂「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除比照國外制度,要求增設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人員外,也全面加重獨立董事與董事責任,包括不宜同時擔任5家上市櫃公司董監事、積極參與出席股東會,及兼任的經理人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等新規範,堪稱「樂陞條款」。 樂陞股價跌不休,昨(4)日再以跌停價27.45元歷史新低作收,兆豐金涉及洗錢案也引起社會軒然大波,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及董事應如何更積極參與公司治理、扮演監督與吹哨者的角色,受到各界關注與期待。 證交所此次大幅新增或翻修上市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並自即日起實施。證交所公司治理部經理鄭村表示,目前包括美、英、港、星等資本市場健全發展國家,均已設置有公司治理長,或在英系國家設有董事會祕書,以行使公司治理相關權責。 鄭村強調,為健全上市櫃公司治理,此次修改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參酌各國現有制度,也要求未來國內上市櫃公司要設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人員,其必須要具備律師、會計師資格等,並需有3年工作經驗。 而備受外界詬病的獨董身兼多家上市櫃公司,無法發揮監督責任,此次證交所也修改內容,要求「未來獨立董事不宜同時擔任5家上市櫃公司董事(含獨董)或監察人」。 此外,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人數,此次也修改為「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證交所表示,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有助於董事會功能有效發揮,兼任經理人的董事與非兼任經理人董事比例應適當,以提供不同角度思維與貢獻。 為加強獨董行使職權,鼓勵獨立董事出席股東會,原本並未強制要求獨董出席股東會,此次也修改為召集股東會要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其中至少含一席獨董」。 考量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程序簡化,有助上市櫃公司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的意願,證交所表示,未來上市櫃公司購買董事責任保險或續保後,宜將其責任保險的投保金額、承保範圍及保險費率等提報董事會報告。 在併購或公開收購方面,證交所呼籲,未來上市櫃公司應注意併購或公開收購計劃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等,以及之後的公司財務結構健全性等;另也新增檢舉制度,上市櫃公司宜設置並公告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管道,及建立對檢舉人的保護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