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他人DM觸犯著作權 老闆員工遭判刑

台北市一家燒臘店因為盜用同業的廣告DM,將別人的三寶飯、玫瑰油雞飯等便當的圖片重製後,改成自家的廣告DM,對外發送宣傳,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經台北地院審理後,法院認定老闆跟發傳單的員工侵害著作權,所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與四月,都可易科罰金。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現年五十七歲的張老闆在台北市信義區開設燒臘店,而四十九歲的譚姓員工則是店裡負責發送廣告DM與招攬生意的業務人員。譚姓員工因為將另一間便當店的DM重製,然後再將DM發送給路人,宣傳張老闆的燒臘便當,最後盜印照片的行為被發現後,老闆跟員工都被控涉嫌違反著作權法。

台北地院審理時,老闆跟員工都坦承犯罪。法院發現,包括「招牌飯、三寶飯」等照片,都是兩人在未經授權與同意的情形下,即重製DM,已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兩人被視為共犯。審酌兩人不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結晶,隨意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至今又不願跟被害人達成和解,所以老闆被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九萬;至於發傳單的譚姓員工因為有前科,所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十二萬。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