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戴發奎】法不責眾的護身符下,政務官說負責都是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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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中央社

本土疫情大爆發,外界多將矛頭指向政府將機組員隔離改為3+11的政策。起初,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稱會議是由副指揮官陳宗彥主持;但事後卻遭爆是甩鍋陳宗彥,事實根本相反,之後陳時中表示「這個決定我負責」。

台灣從三級警戒至今,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致死率持續上升,目前已達1.64%。以這個標準估算,倘若台灣2357萬人全部染疫,或將有3.8萬人死亡,試問陳時中能負多大的責任?

以民主國家公務人員被賦予「法不責眾」的免死鐵劵來看,陳時中頂多負起政治責任、被免職。這相對於在疫情中失去親人的家庭而言,所謂的負責任幾乎談不上是責任。

而法不責眾是指,當某一行為具有一定的群體性或普遍性時,即使該行為含有某種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對其也難予懲戒。法不責眾通常運用在人數大到一定程度的集體犯罪行為,執法者就會不予追究。比如非經過合法申請的遊行,什麼時候看過幾千幾萬人被刑事居留?在法治不健全甚至惡法當道的封建社會,法不責眾曾被視為反抗專制的手段,被賦予一定的積極意義。

公務員只要不貪污,不逾越法令行事,且其行事是建立在有一定群體性或普遍性的基礎上時,所執行公權力的行為就有法不責眾性的性質。就算只是單一位公務人員,我們的法律就無法予以制裁。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龍門核能發電廠」(通稱核四),幾任政府歷經20年時間、花了將近3000億台幣,在沒有經過任何科學辯論或研究證明會發生核災,就將核四廢掉不用,結果居然沒有一個政府官員要為此浪費的民脂民膏負責任。

非公務人員,因為沒有公權力的護身符,法律就展現出它的強制力。對一部分人來說,守法還是違法,很多時候是利益考量的結果。如果搶了東西要被拘留甚至承擔刑事責任,那他就會三思而行;當他忌憚的善惡有報未至,期待中的法網疏漏成為現實,能「全身而退」就會搶,變本加厲違法就是可預見的結果。與個人違法相比,公務員假群體性或普遍性,行自由意志的行為破壞力更大,居然無須負責。

相同的,倘若政府官員決策錯誤視同犯罪,那麼核四就不是今天這個樣子。要麻一開始就不會興建,要麻蓋了之後的繼任政府也會為其營運安全做最大努力,而不是只是空口說白話「這個決定我負責」。這造就了他們肆無忌憚地遂行其政治目的,有多大的天空就去畫破多大的天空。

法不責眾另一個層面,反映的是「價值」與「價值觀」的差異。價值可以估算,一個官員貪污了多少錢就關他多久;價值觀就很難以金錢衡量,一個政務官的價值觀偏差可能導致數十萬人因此喪命,或幾千億的政府預算付諸東流,最後只能歸責於這個人的決策錯誤,而不像貪污官員是人格缺陷要被制裁。因此才會有「錯誤的決策比貪污更可怕」這句話的出現。

要將政府官員的價值觀計算出等同的價值依法論處,是走極權主義的回頭路。就算要做也很難,他們會說不是因為自己的決策錯誤,是敵對政權政治阻撓,是時代環境改變等等。

兩權相害取其輕,法不責政府官員的決策錯誤,是施行民主所必須付出的代價。人民只能認了,但與此同時,請政府官員不要再大言不慚地說「這個決定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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