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養不成性侵少女 男判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7日電)蘇姓男子包養一名高中少女不成,竟帶至汽車旅館性侵並逼簽本票。最高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判處蘇男應執行4年8月徒刑。

根據法院判決書指出,桃園縣蘇姓男子在網路聊天室認識一名17歲的高中少女後,提議以每月新台幣5萬元的代價包養她;少女當時因與男友吵架,賭氣應允,但之後反悔。

蘇男不滿,多次撥打電話要求見面,恫嚇少女若不出面,將到少女的學校及住處,散播她曾答應被包養一事,且會對其男友不利;少女以要準備學測等理由推託不成,於民國101年1月19日與蘇男見面。

蘇男被控把少女載至桃園縣某汽車旅館後,不顧少女放聲哭喊,逼少女口交並性侵得逞,還恫嚇「若要這件事情結束,就要乖乖聽話」,隨後再逼少女簽下4萬元的本票。少女返家後,與母親報警處理。

最高法院審理後維持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認為蘇男利用少女年輕、單純可欺,對少女強制性交還恐嚇簽發本票,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判處應執行4年8月徒刑定讞。10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