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醫詐健保遭解僱 告醫院敗訴

名醫江守山8年前遭新光醫院解僱,提起確認僱傭存在的民事訴訟,最高院因江假造44名病患的病歷、開立檢查醫囑,違反醫師法且情節重大,認定醫院可以終止僱傭契約,判江敗訴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名醫江守山8年前遭新光醫院解僱,提起確認僱傭存在的民事訴訟,最高院因江假造44名病患的病歷、開立檢查醫囑,違反醫師法且情節重大,認定醫院可以終止僱傭契約,判江敗訴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腎臟科名醫江守山,2013年任職新光醫院期間,被發現他以自己經營的公司44員工健保卡,偽造病症並開立抽血、胃鏡、驗尿等檢驗單,讓員工免自費接受檢查,新光醫院要求他主動請辭,逾期將終止專任主治醫師聘約關係,江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一、二審均敗訴,江再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敗訴確定。

刑事部分,江被控偽造44名員工病歷,開出體檢醫囑,詐得12萬餘元健保費,台灣高等法院今年8月依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判江徒刑5月,可易科45萬元罰金確定。

江守山詐健保費案爆發後,新光醫院2013年8月召開院內醫師醫療品質小組會議,決議江守山3日內主動辭職,否則就要終止雙方聘僱契約。事後江一度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暫保主治醫師職位。2015年6月江主動撤銷假處分,同年10月醫院終止勞僱契約。

江守山共提起2件民事訴訟,分別要求醫院支付假處分期間的全額薪水,另請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其中求償薪水方面,江先前已敗訴確定。

江否認偽造44人病歷、開立檢查醫囑,違反醫師法情事,主張院內的會議程序有重大瑕疵,顯然無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但一、二審都認定,江偽造病歷,詐取健保費,違反醫師法情節重大,造成健保無端遭浪費,且醫院將可能因此遭受處罰,院方可終止雙方的僱傭契約,未違反比例原則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判他敗訴。最高法院駁回江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