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典蓉專欄:「律師治國」重現江湖

德國政治哲學家韋伯在《政治作為一種志業》一書中提到,律師在政黨出現的西方政治中居於重要地位,並不是偶然的,因為有效的處理客戶的利益,是律師的看家本領,因此即使不利的主張或說法,律師也可能挺身辯護而獲勝;這樣的能力在為被告辯護、尤其是弱勢被告,確實另人欽佩,但這樣的能力用來為政黨利益硬凹,就令人望而生懼了。

「律師治國」這個名詞在台灣受到重視,應該是陳水扁擔任總統時期;陳水扁和其他的美麗島辯護律師群,當年都是諤諤之士,當紅的陳水扁甚至有「台灣丹諾」美名,但是以他為象徵的「律師治國」卻留下負評,關鍵在於治國若如律師作為一樣無論如何要贏,而且善鑽法律巧門,就令人不敢恭維;陳水扁的經典之作就是2004年以「防禦性公投」操作大選併公投。當年佔國會多數的國民黨老實的留下「防禦性公投」這一扇門,以備國家遭受外力威脅的緊急之需,因此成案門檻甚低,只要行政院會通過,總統就可交付公投;陳水扁果然不會錯過這樣的大好機會,即使當年國家並未遭逢外力威脅,他仍然著手「防禦性公投」綁大選。

運用法律巧門確實是律師很強的生存技巧,但是當他代表的當事人是國家時,這樣的巧門操作卻只會讓國家陷入嚴重的黨爭及對立,事後結果看來確是如此;2004年的總統大選果然是歷來對立、撕扯最嚴重的,「民主內戰」之詞也是當時開始出現,遺留的傷痕久久難以化解。

「律師治國」風格最近又重現江湖;蘇貞昌提名前雲林縣長李進勇出任中選會主委引發朝野對抗,針對黨籍的批評,行政院長蘇貞昌2月時就表示,法律未規定中選會主委一定要無黨籍,與其無黨籍、無經驗,不如有經驗,縱使有黨籍也沒關係;李進勇就職時除了重提法律未禁止外,甚至針對《中選會組織法》規定,中選會委員同一政黨委員席次、不得超過總委員數三分之一一事衍伸表示,具有黨政背景人士擔任中選會委員,對中選會運作是正面的。

其實,蘇貞昌和李進勇如果自覺言之成理,就不會有李進勇註銷黨籍的動作,既然法律未規定就可以,何必多此一舉;以蘇貞昌和李進勇的法律素養絕對不會不知道,法律除了條文外,重要的是立法意旨及立法精神,中選會組織法為何限制同黨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一方面是認定民主國家建基於政黨政治的現實(或是必要之惡),但又防獨大政黨專權,所以才會有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的限制;此一條文再結合中選會組織法同條規定、中選會委員必須是「公正人士」,法律背後的立法精神昭然若揭,在在都在避免最重要的獨立機關淪於黨意或陷於黨爭。可以說,當蘇貞昌與李進勇兩位法律人以「法律未禁止」的條文力圖闖關時,其實是違背了立法的精神和意旨。

所有的獨立機關中,中選會可說是重中之重,如果說選舉是民主存在的必要條件,中選會則是所有選舉的裁判機制;許多國家走向獨裁的第一步就是掌控選舉委員會,反過來說若要守護民主,中選會當然就是山海關;民進黨提名李進勇之所以被批評是赤裸裸的介入獨立機關,主因就是民進黨政府連表面上的中立都不肯維持;退一萬步而言,即使蘇貞昌提名李進勇真的是看重他的能力、並無政黨私心,但就如司法有如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而李進勇的政黨背景已讓中選會失去公信力,畢竟所謂的「公正」,並非由蘇貞昌或民進黨政府說了算,而要有一定的客觀標準,黨籍正是一個外在的客觀標準。

事實上,李進勇就職談話重點不但未澄清、反而加深了外界對其「公正」疑慮;他強調:為了避免去年九合一亂象,因此要讓公投從源頭減量;可悲的是,公投是民進黨多年來追求的聖杯,他們長年一直視公投的直接民主遠優於國會民主,但在去年九合一大敗後,公投被視為主因之一,民進黨政府完全無法正面反駁直接民主的優劣,現在卻只是任由中選會主委從技術層面減量,怎能不令人懷疑這完全著眼於民進黨的選情?這要如何讓人相信李進勇真可以超脫黨派、真的是公正不阿!

依照全球名人統計,律師出身的國家領導人可說是最大宗、至少佔五分之一,美國前總統歐巴馬和前國務卿希拉蕊都是,只要律師治國都會淪於操縱巧門讓自己立於永遠不敗之地嗎?未必如此,事實上,不論是不是律師,只要當上國家領導人就必須遵守憲政的文明規範,正如《民主國家如何死亡:歷史所揭示的我們的未來》一書所說的,真正讓美國民主不墜的並非憲法條文,而是美國政治寬容與自制(forbearance)的文明規範;所謂的自制就是根治「律師治國」的良藥:並不是法律未禁止的執政黨都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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