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盜取監視器畫面又偽造文書 判2年4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5日電)丁姓員警派駐屏東加工出口區期間,涉嫌為誣陷小隊長收賄,盜取駐地監視器畫面,另涉偽造交通事故登記聯單。二審針對2次犯行合併判刑2年4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丁姓員警原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屏東小隊警員,因連續3年考績被小隊長打乙等,因而懷恨在心。
民國107年9月間,加工出口區廠商協進會與屏東小隊舉辦中秋節烤肉活動,廠商代表攜帶裝有新台幣5000元的紅包到屏東小隊,由小隊長協助通知協進會幹部前來領取。
丁姓員警明知小隊長只是負責協助轉交紅包,卻為了誣陷小隊長收賄,擅自登入監視器主機盜取監視器畫面,擷取廠商代表攜帶紅包到小隊的片段畫面,交由薛姓妻子聯絡地方人士,聲稱有小隊長收賄證據,希望地方人士將監視器畫面訴諸媒體。
此外,丁姓員警於108年間開車巡邏時發生車禍,為了方便民眾請假,盜用同事印章,偽造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一審針對盜取監視器畫面部分,依無故取得公務機關電腦電磁紀錄罪,判處丁姓員警有期徒刑1年6月;另針對偽造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判刑1年2月。2罪合併執行2年4月。
一審另就丁姓員警透過薛姓妻子企圖透過地方人士爆料部分,認定2人意圖散布於眾而傳述小隊長收賄不實之事,依加重誹謗罪各判刑4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丁姓員警與妻子加重誹謗罪部分因不得上訴而確定。
丁姓員警針對盜取監視器畫面、偽造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部分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亨山)11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