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預告修正

環保署為控管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鼓勵事業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及強化退費獎勵措施,預告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九條之一、第十四條及第十條附表三草案,歡迎提供意見。

環保署表示,為鼓勵事業自行妥善處理或再利用事業廢棄物,故增訂第九條之一規定,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繳費人產出應徵收之廢棄物,運送至同一法人其他分廠,且由該分廠進行處理或再利用者,得提出申請,經環保署審核通過後,得退還該項廢棄物整治費額五十%作為優惠措施,以強化產源責任,減少棄置風險。

同時,為強化退費獎勵措施,鼓勵繳費人以優於現有環保法規規定設置土壤、地下水污染之防治設備或工程,修正收費辦法第十條附表三規定,排除現行環保法規相關規定應具備之污染防治設備或工程,以符合實務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