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我們該給精神病人的是治療、而不是關起來

日前,新北市新店發生一起王姓男子隨機殺人案,王男被警方帶回後說自己患有精神病,還稱因忘記吃藥才失去理智。我們不知王男所言真假,但此事又讓人想起四年前殺害小燈泡,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王景玉未被判死刑的案件。於是精神病患隨機殺人是否判死或逃死,又成爭論。據媒體報導,有法界人士,引刑法第19條(註)第3項例外規定,主張「王男明知自己患精神疾病,若沒吃藥恐有殺人傾向,卻仍『不吃藥』,放任自己在精神障礙狀態下殺人,恐無法以罹患精神疾病為由,當作減刑的抗辯」。對於該主張,筆者有不同意見。

思覺失調症患者缺乏病識感

精神病患(如思覺失調症)不願意吃藥,絕大多數是沒有病識感。例如,病人對於幻聽(只聽到聲音、沒看到講話的人),會相信真有人可以不用在現場而跟他說話;妄想(堅信不移的虛假信念),即根本沒有的事,卻深信不移,例如深信有人要跟蹤他、傷害他。這些幻聽、妄想常會影響病人的行為、情緒。他們根本不知道/不認為這些症狀都是自己的大腦生病所致。也因為這樣,〈精神衛生法〉才有嚴重病人強制住院的相關規定。且根據Oxford Textbook of Psychiatry指出,思覺失調症患者的病人最常見的症狀就是病人缺乏病識感。所以可以說「沒有病識感」是精神病的症狀,這不是病人要不要選擇吃藥治療的問題。了解這種情況,大概就不會說出,「精神病人『故意』不吃藥,『放任』自己在精神障礙狀態下殺人」的話了。

本文無意討論精神病患殺人的罪刑議題。但身為精神科醫師,看到精神病患殺人新聞,常深感心痛。因為一些研究與臨床經驗指出,精神病人的暴力攻擊比率並沒有比一般人口高。但精神病患殺人案件,尤其是隨機殺人,很容易引起國人憤怒情緒,再加上最後可能「以精神病作為減刑、而未判死」,不僅造成「廢死/反廢死主張」失去理性辯論的空間,如果遇到加害人又聲稱自己有精神病可以減刑,會更加深對社會大眾對精神病人厭惡、污名化的程度。

我們應該要做的是,如何好好治療精神病患,一方面讓病人受到應有的照顧,一方面讓家屬得到足夠的支持,更可以預防一次次的憾事。記得2016年3月28日小燈泡事件發生後,隔天蔡英文在臉書上貼文,「阿姨不會讓你白白犧牲,這個社會破了很多洞,我會用盡全力來把他們都補起來」。四年過去了,不知道這些社會安全網的洞補起來了沒?

註: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