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玩具槍連環搶 男犯7案判4年

盧姓男子於今年二月間凌晨,於中西區、北區接連犯下多起恐嚇取財、強盜案。(資料照片)
盧姓男子於今年二月間凌晨,於中西區、北區接連犯下多起恐嚇取財、強盜案。(資料照片)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盧姓男子因吸毒、負債缺錢花用,今年二月間凌晨持玩具槍,前往遊藝場、加油站與超商搶錢,接連犯下數起恐嚇、強盜,兩小時連犯七案得手六千多元,最終在警網圍捕和熱心超商送貨司機合力下,終於北區某超商落網。案經台南地院審理,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處應執行四年,得易科罰金應執行六月。

卅三歲的盧姓男子是便當店外送人員,因吸毒、負債原因缺錢花用,於今年二月廿三日凌晨持槍隨機行搶。當日盧先至中西區某電子遊藝場,冒充警察向人員表示該店遭人檢舉,電線影響鄰居用電,欲收取四千元費用。女店員不從竟取出玩具槍威脅開槍,店員趁機報警求救,盧才匆忙逃逸。

後盧在路上隨機尋找路人下手,三時許先後在中成路、忠義路向兩名排班運匠亮槍恐嚇取財得逞,後又陸續至中西區、北區等處的加油站、超商等處亮槍恐嚇要錢,或隨機向落單路人勒索要錢。

警二、五分局陸續接獲報案立即出動大批警力圍捕,直至當日凌晨四時許,盧前往北區超商行搶時,收銀員伺機逃往店內倉庫,巡邏員警及超商送貨司機也適巧趕到,當即將盧男帶回法辦。

警方訊後將盧依強盜罪及恐嚇取財罪嫌移送法辦,台南地院考量盧犯案過程雖有亮槍恐嚇、但並未傷人且不法所得較少,犯後態度良好等,分別依恐嚇取財未遂兩罪各處四月、攜帶凶器強盜未遂罪兩罪各處三年七月。攜帶凶器強盜既遂罪三罪部分審酌盧強盜所得僅六0六五元,卻要面對最輕本刑七年以上重罪,認有情輕法重之憾,依法酌減各判處三年七月。合併應執行不得易科罰金部分處有期徒刑四年、得易科罰金處有期徒刑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