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理不統一 遭質疑

期交所正在規畫於明年推出「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制度,但有讀者反映,期貨市場並不包括店頭市場,《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已造成法理無法統一,主管機關應進行修法。官員指出,《期交法》有其歷史背景,雖然其中有些和國外的規定不一定完全一樣,但目前國內法令規定如此,還是該依法運作。

有讀者向本報投書表示,金管會和立法院應修正《期交法》第三條有關期貨交易的定義,刪除第四項「槓桿保證金契約」,因為槓桿保證金契約是參照香港和新加坡「項桿式外匯交易」而來,但是香港和新加坡的外匯交易都是指明為現貨契約,不是衍生性商品,主管機關可能明知現貨契約不是衍生性商品,但又想規範槓桿式外匯交易現貨契約,且怠於對店頭市場的交易立法,所才作出如此立法。

《期交法》曾於2018年修法,將所謂的交換契約和其他類型契約都納入規範,但並沒有刪除槓桿保證金契約,讀者檢舉指出,有些衍生性商品並不符合法令中期貨定義,另外,修法之後仍有人因從外匯現貨的保證金交易,卻被法院依《期交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法令進行判決。

官員表示,雖然《期交法》名詞規範可能和國外有所不同,把一些衍生性商品都納入其中,這些衍生性商品並不符合嚴格的期貨定義,但目前立法如此規範,元大和群益等金融機構也有推出外匯相關業務,目前看上去運作並沒有問題。

據了解,至上半年我國店頭衍生性商品市場名目本金餘額高達新台幣64.78兆元,其中市占比重較高的包括利率類商品及匯率類商品(如利率交換協定IRS及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NDF),期交所並規畫於明年6月開始實施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