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要聞】居家隔離恪遵規定 不實回報害人害己

壹、案例摘要

某單位下士小洋因家人確診COVID-19,經衛生單位通報採檢雖為陰性,仍需居家隔離,小洋向部隊回報後,在家裡實施居家隔離;但小洋與剛交往的女友感情正炙,每隔二日,就騎車前往女友在基隆的租屋處,與女友約會過夜,小洋怕單位發現,每日仍向單位回報均待在家中,過幾天小洋接獲第二次採檢通知是陽性,才想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害到女友,為避免一錯再錯,小洋坦承違反居家隔離規定,隨後遭衛生單位裁罰,並經單位行政懲處。

貳、宣教內容

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人接觸者,得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處置,如係COVID-19病人接觸者,違反前揭隔離措施,衛生單位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至100萬元罰鍰。

二、小洋未依規定實施居家隔離,將遭衛生單位依法開罰;另小洋為現役軍人身分,如未能配合單位防疫管制作為,回報不實,亦可能遭單位檢討行政懲罰,甚或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不但影響到個人的工作與前途,甚至使疫情難以控制,害人又害己。

參、結語

疫病防治需要全民共同的努力與配合,如果只考量到個人的利益或一時方便,將有危及全民生命安全之虞,不可輕忽,國軍官兵也應秉除個人私利,全力配合政府及單位的防疫政策與要求,共同守護國人的安全!(法律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