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修正草案政院拍板 執法標準明確化

過去毒駕在《刑法》中,明訂不能安全駕駛,才會構成刑責,但往往在客觀標準上,難以認定,成了灰色地帶,如今政院拍板,通過修正草案,未來只要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或者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都會以毒駕罪責論處,執法標準明確化,也展現毒駕零容忍的決心。

看到公車直接衝上人行道,乘客大聲尖叫,所有機車就像保齡球般,連環追撞倒地,兩年前一名許姓公車司機,施用毒品後開車上路,卻因為疲勞打瞌睡,釀成一死一傷,針對毒駕零容忍,就怕有心人遊走灰色地帶,政院拍板通過修正草案。

行政院長 蘇貞昌說,「毒駕跟酒駕都是一樣,而如果發生在國軍身上,也將斲傷部隊的戰力,這次兩個法案的修正,就是為防止毒駕,明確化違法要件,保障社會大眾的安全。」

毒駕修正草案政院拍板 執法標準明確化
毒駕修正草案政院拍板 執法標準明確化

針對毒駕行為,《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前,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的物品,但必須導致不能安全駕駛者,才會觸法,因此想認定毒駕並不容易,修法後則改為,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或是足認為施用毒品,達到不能安全駕駛者,一律構成毒駕要件,得處3年以下徒刑,併科30萬以下罰金,致人於死的話最重十年,十年內再犯且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毒駕修正草案政院拍板 執法標準明確化
毒駕修正草案政院拍板 執法標準明確化

法務部長 蔡清祥指出,「毒駕並不是沒有處罰的規定,只是它必須要"致不能安全駕駛",才會構成刑責,這次的修法,經過行政院會的同意,相信更能展現政府,反酒駕 、反毒駕的決心。」

針對吸毒開車,過去只有「不能安全駕駛者」,才可能觸法,如今修法後,將送交立法院審議,執法標準明確化,就是不讓毒駕者,心存僥倖。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更多民視新聞報導
員警爆貪瀆 新北警重懲分局長、所長拔官!
快新聞/台七線重機衝對向撞曳引車 車身全毀、騎士命危
飆股假投資騙兩億 !車手頭竟是殺警案犯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