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離婚贍養費制度放寬 刪除無過失、裁判離婚要件

行政院會今天(5日)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離婚贍養費制度,刪除現行條文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的要件,而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後起算5年為限。

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意旨與實際需求,法務部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行政院會討論。法務部表示,台灣現行關於贍養費的規定,自公布施行以來未曾修正,因此通盤檢討贍養費制度,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藉以符合實際需求,以及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之意旨及社會實際需求。

現行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草案將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的要件予以刪除,修改後條文為「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草案也規定,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導致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的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生活陷於困難的一方不得請求贍養費;請求贍養費,由當事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則由法院定之。草案也明定,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至於贍養費的多寡,草案規定依「贍養權利人的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做為權衡贍養費給付程度的依據。修法也新增「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人給付義務事由」,包含贍養權利人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結婚未滿2年等。

草案規定,贍養費請求權的消滅事由為再婚與死亡,而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不適用此草案。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行政院會表示,這次贍養費制度的修正是為落實CEDAW的精神,讓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以補償其對婚姻家庭的貢獻,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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