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然正氣】「李登輝紀念館」與「歷任總統圖書館」不必爭議!
文/汪浩(自由撰稿人,牛津大學國際關係學博士,著作《意外的國父》、《冷戰中的兩面派》)
據媒體報導,最近民進黨立委管碧玲發起連署「國立李登輝總統紀念圖書館組織法草案」,但國史館館長陳儀深主張將現行《文物管理條例》擴充為《總統檔案及文物管理條例》,並增加歷任總統圖書館以及個別總統圖書館分別設置的條款,希望一併解決中正紀念堂的轉型問題。
管碧玲不同意陳儀深的主張,她認為,應該獨立設置李登輝紀念圖書館,前總統蔣中正與蔣經國都有獨立的紀念事業,如果李登輝可以比照辦理,將能對台灣的民主鞏固扮演社教文化的角色。她說「照國史館的看法,這頁歷史,是要塞在歷任總統『住在一起』的『歷任總統圖書館』,我認為,這將是把國家重大的歷史淡化處理了!」
「中正紀念堂」轉型為「歷任總統副總統檔案及文物展覽館」?
其實,管碧玲的主張與陳儀深的主張並沒有本質矛盾,合理的解決方案是由國家協助民間性質的李登輝基金會設立「李登輝紀念館」,主要收集和展覽李登輝出任副總統和總統之前和退休以後的文物和私人檔案,類似於蔣經國基金會推動的「蔣經國總統圖書館」。與此同時,立法院將現行《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修改為《總統副總統檔案及文物管理條例》,授權國史館主導「中正紀念堂」的轉型,將「中正紀念堂」改為「歷任總統副總統檔案及文物展覽館」,向社會公眾展覽中華民國台灣歷任總統副總統任職期間的有關檔案和文物。
根據台灣現行《檔案法》,《國史館組織條例》,《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國史館因緣際會成為總統副總統檔案和文物的典藏管理機構。《檔案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第十一條規定「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而《國史館組織條例》第一條規定「國史館隸屬於總統府,掌理纂修國史事宜。」第二條規定國史館掌理國史相關的事項,包括:「五、史料之蒐集、整理、複製事項。六、史料之典藏、應用、展覽、管理、參考諮詢事項。」第十三條規定國史館館為辦理國史之研究、修纂,「得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調閱相關檔案文件;其調閱規定,由本館與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定之。」《國史館組織條例》這些條文不很清晰但可以理解為解密的總統副總統檔案都應該交付國史館「整理、複製、典藏、應用、展覽、管理」。
而《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明確「以國史館為主管機關」,本條例「所稱文物,係指總統、副總統從事各項活動所產生而不屬於檔案性質之各種文物,包括信箋、手稿、個人筆記、日記、備忘錄、講稿、照片、錄影帶、錄音帶、文字及影音光碟、勳章及可保存禮品 (價值新臺幣參仟元以上)等文字、非文字資料或物品。總統、副總統應於任職期間,將其所有之文物交由國史館管理。政府機關或機構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應交由國史館管理。...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得交由國史館管理。」也就是說,所有總統、副總統,包括李登輝任職副總統和總統期間的文物,應交由國史館管理。這點《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的規定是非常明確的。
另外,台北地院今年6月判決,兩蔣擔任總統期間的235項文物所有權歸台灣,並由國史館管理,非任職總統時期的232項文物則歸蔣家人所有。管碧玲要推動「李登輝紀念館」,應該參考現行法規和法院判決。
國史館應統一管理總統相關文物,協助公眾認識國家歷史
所以,我主張設立「歷任總統副總統檔案及文物展覽館」,向社會公眾展覽。我贊同立法院將現行《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修改為《總統副總統檔案及文物管理條例》,讓國史館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來統一管理總統副總統檔案文物和設立相關展覽館, 幫助公眾對國家歷史的整體記憶,研究,學習和認識,這無關對那位總統的執政成就和政治路線的評價。
「中正紀念堂」作為國定古蹟,繼續由文化部督導是可以的,但應該將其轉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應該改為國史館的一個處。由國史館負責管理,主導「歷任總統副總統檔案及文物展覽館」內容合情合理,因爲總統副總統檔案及文物是國史的核心部份。
我雖然認為蔣介石,蔣經國,李登輝都是中華民國台灣「意外的國父」,但我主張設立國立「歷任總統副總統檔案及文物展覽館」,可以一勞永逸地解決過去70年和今後所有總統副總統檔案及文物的管理和展覽問題,而不是因人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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