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良業者以國家公園當垃圾場 保七警追逮嚴懲不法

【民眾網編輯方笙楠臺北報導】陽明山國家公園不但是鄰近地區各河流的發源處,也具備良好的生態環境與動、植物資源,另地質構造由火山岩和沉積岩所組成,特殊的礦床、岩層及壯觀的瀑布、溪流,構成獨特的地質地形,亦成為國家重要的生態及景觀資源。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四大隊於今年初接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巡山員通報,在陽明山巴拉卡公路邊坡發現遭人任意棄置大量廢棄物,經警方會同巡山員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人員至現場查看,發現廢棄物中多為木櫃、廢建材、塑料太空包等營建廢棄物,不只影響到國家公園的景觀,同時也危害了自然環境的生態,而任意棄置廢棄物的行為,已涉嫌觸犯了「廢棄物清理法」的相關規定,保七警方獲報後立即循線展開追查。

雖是人煙稀少的山道,保七警方仍依垃圾堆相關位置沿線調閱監視器,希望能從中尋獲蛛絲馬跡,經過多時不輟的追查,終於突破查到犯嫌犯罪用之車輛,並循線比對、追緝謝姓犯嫌到案。經警方查明,謝嫌在未領有合法的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之情況下,擅自向工地以每車新臺幣1萬5,000元之報價,收受產生的營建廢棄物,之後又因貪圖方便及節省成本,便直接將廢棄物任意棄置於陽明山巴拉卡公路旁,得手後食髓知味,謝嫌同日又再次將自己家中的廢棄物一同丟至巴拉卡公路邊坡,彷彿將國家公園當作垃圾場。為遏止不法,全案經警方調查完竣後,於今日將謝嫌以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函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嚴究罪責、打擊不法。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四大隊表示,謝嫌在未領有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證明文件下,私自載運廢棄物並任意棄置之行為,已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暨46條第4款相關規定,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罰金,並要求違法業者限期清除棄置廢棄物;另於國家公園範圍內傾倒廢棄物之行為,亦違反《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6款之規定,最高亦可裁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警方將持續加強取締工作,守護國家公園自然生態環境,也呼籲民眾莫貪圖一時便利,造成環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