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兩岸當局要共打犯罪還是政治角力?

日前新北市新店山區發生行刑式槍擊案,震驚全台,涉嫌開槍殺人的黃姓槍手雖然搭機逃離台灣,但黃嫌抵達廈門之後住進防疫旅館,反而讓大陸公安得以甕中抓鱉,接下來是否遣返台灣?即備受關注。馬政府時期,兩岸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績效斐然;但蔡政府執政五年多,卻因政治因素而功能不彰。黃嫌是否可援引該協議遣送回台,正考驗兩岸當局能否在共同打擊犯罪和政治角力之間取得妥協。

兩岸之間最早的刑事嫌犯遣送協議,係一九九○年簽署的金門協議,當時主要針對大陸人士偷渡來台,但台灣槍擊案要犯薛球等人也是依據該協議遣送回台。二○○九年兩岸進一步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內容除遣送嫌犯之外,還擴大到調查取證、罪贓移交、裁判認可等等。僅就人員移交而言,據統計,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實施之後,至二○一六年二月底為止,我方遣送回大陸十一人,但自大陸遣返四百六十人,其中包括高鐵炸彈客胡宗賢等要犯。

兩岸能夠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協議,係兩岸當局基於「九二共識」的政治互信基礎,亦即兩岸對「一中」各自表述(我方表述「一中」為「中華民國」)、但互不否定對方表述的基礎之上簽署。但蔡政府並不承認「九二共識」,因此兩岸關係急轉直下;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的執行情況來看,蔡政府執政之後即每況愈下,自大陸遣送回台人數最多的一年是二○一七年的十三人,去年甚至掛零。原因為何?政治因素是也!

不僅因為兩岸政治因素導致近年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功能不彰,台港之間也因政治因素而造成共同打擊犯罪的障礙,陳同佳案即為顯例。二○一八年二月香港籍的陳同佳與同為香港籍的女友潘曉穎來台,陳將潘殺害之後潛逃回港;由於香港司法單位認為陳同佳殺人事實並非發生於香港,僅以洗錢罪將陳判刑入獄二十九個月。二○一九年十月陳同佳出獄已屬自由之身,且儘管陳同佳願意到台灣「自首」,但至今未能「如願」,該案更引爆香港的「反送中」激烈抗爭。

從表面上看,陳同佳未能來台接受司法審判,與台港之間沒有司法互助協定有關。但是,再進一步來看,港府欲制定引爆「反送中」的「逃犯條例」,就是想從法律面為遣送陳同佳來台政治解套,但在「逃犯條例」胎死腹中之後,倘若港府將陳同佳遣送來台,恐變成港府變相承認台灣主權。相對的,蔡政府僅以自由行、簽證問題卡住陳同佳來台,也只是表面理由;蔡政府不滿港府官員將台灣稱為「中國台灣」,而且也始終沒想過以「九二共識」為基礎尋求與香港進行協商,顯見也是以政治角力處理此案。

台港官方互批政治操作,陳同佳依舊未能來台;或許台港官員不急,但潘曉穎的母親只能繼續泣訴女兒沉冤未雪。當共同打擊犯罪碰上政治角力,莫非攸關人命的打擊犯罪只能靠邊站?

再回到在廈門待遣返的黃嫌,台灣警方已通知大陸警方要求遣返。設若大陸方面強調可依據在「九二共識」基礎上簽署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遣返黃嫌,蔡政府要選擇因不接受「九二共識」而進行政治角力?還是選擇以打擊犯罪為重而吞下「九二共識」接受遣返?或者兩岸當局先避開政治爭議,以共同打擊犯罪優先?最後結果如何就看兩岸當局的心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