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計入個人所得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並設有新創排除條款,從民國110年元旦起上路。財政部評估每年可增加新臺幣12億元稅收。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的條文修正內容,依行政院版本照案通過。修法重點,除了增訂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以防止有心人士鑽營逃漏,遏止房地炒作;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設立未滿5年的高風險新創事業排除適用,兼顧本國培植新創事業,以帶動產業轉型的政策目標。

其中,但書規定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的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申請核定期限、程序、應檢附文件、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明定這次修正條文,自110年1月1日施行;後續則在111年5月報稅時適用。

財政部指出,修法後,可落實高所得者對國家財政有基本貢獻的立法精神,並兼顧維護租稅公平與居住正義;修法上路後,不會溯及既往,預估每年可以增加約12億元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