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煥智偕同謝和弦向北高行提出抗告 要求暫准其參選資格
[新頭殼newtalk] 台北市長參選人蘇煥智今(20)日上午偕同謝和弦前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要求從憲政基本人權與選民的公共利益考量,應該暫准謝和弦的參選資格。
蘇煥智表示,在10月18日上午與謝和弦提出假處分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很快的就訂在當天下午3點開庭,但未料在沒召開「合議庭審理」聽取兩造就相關爭點的情形下,昨天下午即接獲北高行法院的傳真的裁定書而駁回謝和弦的聲請案。蘇煥智進一步指出,行政假處分如果不召開合議庭,讓其他兩位法官也有機會就相關的法律上及事實的爭點,聽取兩造當事人及律師的攻防論點,法官只就書面審理及三位法官的內部討論,完全違背法官直接審理主義的基本精神。所以,合議庭假處分的裁定,有其程序上的基本瑕疵。
蘇煥智根據法院裁定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根據中選會的解釋,及法院判決前例(台中高行107年全字第7號)都採取「登記截止前執行完畢」的觀點。因而認為該案訴訟最終勝訴的蓋然率並不高,認為聲請人權利存在的蓋然性不高,因而不准予假處分,而且法院認為若暫准予謝和弦參選資格,將會干擾其他符合參選資格者之得票情形,影響選舉結果,但這樣的裁定並不合理。
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做出的裁定,蘇煥智認為,中選會在該案是被告,結果法院竟以被告99年5月20日的解釋函為依據,認為謝和弦的勝訴機率不大,蘇煥智批評北高行的論法邏輯,也讓人質疑行政法院「官官相護」,而淪為橡皮圖章的本質!蘇煥智更進一步指出,行政法院完全忽視有利於謝和弦的法律解釋,包括李登輝時代的中選會87年6月4日函(87中選法字第77014號函)解釋,認為易科罰金之執行,在中選會公告前執行完畢皆可登記。
蘇煥智說,由此可見,李登輝到陳水扁時代,中選會均採取比較開放的解釋態度。但到了99年5月20日(馬英九年代)的解釋函反而是相對地「民主倒退嚕」,而且87年6月4日函當時尚無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所以行政程序法立法後,應該再增加通知陳述意見及補正的程序。蘇煥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9條及102條規定指出,應給予將被剝奪參選資格的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而如有通知謝和弦,謝應該會在公告前,就已經予以補正。
蘇煥智最後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另一個不准的理由:「如果暫准謝和弦參選資格,將影響其他候選人得票及選舉結果。」,批評這種說法非常荒謬,暫准謝和弦的參選資格,最大的獲利者就是選民,「選民有更多的選擇權」才是最應該衡量的公共利益。至於對其他參選人所產生的影響,這是「其他參選人私利的考量」,而非公共利益的課題。所以,無論從參政權是憲政上的基本人權,以及選民的公共利益,都應該暫准謝和弦的參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