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伸出援手?救林志穎「絕對被告死」 立法院法制局給答案

政治中心/蕭宥宸報導

林志穎日前駕車自撞分隔島。(圖/翻攝畫面)
林志穎日前駕車自撞分隔島。(圖/翻攝畫面)

「不老男神」藝人林志穎日前駕駛特斯拉發生自撞車禍,好在現場有熱心路人幫助,林志穎父子即時被救下,趕在火燒車前死裡逃生;但有醫師認為:「不確定頸椎有沒有受傷而移動病人,有事絕對被告死」,引發一連串唇槍舌戰。立法院法制局表示,相關爭議應適用民法、刑法的緊急避難規定,不具「違法性」。

法制局以林志穎車禍為例,進行「道路交通事故之緊急避難問題研析」。法制局指出,林志穎駕車自撞後因傷昏迷,且車子起火燃燒,在客觀上已經產生危及生命安全的緊急危難條件。若當時無人從旁協助,昏迷傷者恐將受困車內遭焚致死。

此時路人不顧火燒車危險,戮力將傷者拖出車外,顯然是為避免緊急危難、出於不得已的行為。而且從權益價值上的法益衡量,昏迷傷者受困火燒車內對生命的危害,相較於在救助過程中,可能造成身體的二次傷害,顯然更為重大。換句話說,生命法益優先於身體健康法益,也就是「優越法益原則」。

白話來講,因為受困車內恐怕會被燒死,比起救助時可能對身體造成傷害,被燒死顯然更嚴重。因此,跟林志穎案類似、攸關生命法益緊急危難的時候,在擔心「頸椎有沒有受傷」,「不知道能不能移動病人」的身體健康法益間,或可依「優越法益原則」予以衡量。

法制局並認為,避難行為如為排除他人法益的危難,對於緊急危難的發生,其避難行為不論是否獲得該他人同意,甚或違反該他人意願,對於不過當的緊急避難行為,縱有造成該他人傷害或財物毀損,仍成立「阻卻違法的為第三人緊急避難」而不具「違法性」。

法制局舉例,甲女因情傷跳入河中欲自殺,經路人乙男見義勇為跳入河中相救,但甲女在載浮載沉之際,仍有意識地哭喊「不要救我,讓我死」,並掙扯不讓乙男相救。此時,乙男恐因而反遭雙雙溺斃,不得已只好對準甲女的太陽穴呼個巴掌使其暈厥,始順遂將其救助上岸。

對於乙男的救助行為,縱構成刑法傷害罪,同時也違反甲女意願,但在緊急避難對於救助生命的法益衡量上,應無過當,而不具違法性。

法制局指出,在不危及自身安全與行車安全下,對他人施以良善救助行為,殊值肯定。為避免民眾因不必要的誤解或顧慮而影響伸出援手施救的意願,立法院早在於2012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於緊急醫療救護法明定免責條款。綜上所述,避免國人因不諳現行法令規定,畏懼對他人伸出援手,從而失去台灣人多年來見義勇為的良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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