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教部解散私校程序有瑕疵 不排除提行政救濟

退場私校認教育部程序瑕疵存有法律爭議,今召開退場私立學校聯合記者會。   圖:嘉義大同商專/提供
退場私校認教育部程序瑕疵存有法律爭議,今召開退場私立學校聯合記者會。 圖:嘉義大同商專/提供

[新頭殼newtalk] 今年6月8日教育部循私立學校法(私校法)解散嘉義大同商職、屏東志成商工、雲林益新工商、台南華濟永安高中以及高雄高美醫專等私立學校,但12月18日卻突然召開私校退場審議會,會後改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退場條例)「再次」解散上述私校,私校認教育部程序瑕疵存有法律爭議,今(30)日召開退場私立學校聯合記者會,不排除提起行政救濟。

上述私校指教育部以「最速件」公文通知各校,後續改依退場條例規定辦理清算及賸餘財產歸屬事宜,且新函令溯及自教育部原命令解散日6月8日生效。

今年6月8日,教育部以私立學校法第72條第2項規定命各校解散,近日又匆促改依今年5月11日已公布施行之退場條例重新命其解散。私校認為,身為教育主管機關舉措紊亂,讓退場私校無所適從,僅能配合演出,淪為教育部行政程序瑕疵的遮羞布,教育部應該為此負責。

其中,今年6月已依教育部先前函令,以私校法規定辦理解散,清算程序已近尾聲的嘉義大同商職受害最為嚴重。依照私校法第74條規定,清算後賸餘財產可依法人捐助章程,捐贈給私立學校或辦理教育、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

大同商職董事會已決議將賸餘財產近六千萬元現金及校產捐贈給其他私立學校,教育部卻臨時喊卡,「改依」退場條例21條規定「重命」解散,排除私校法第74條適用,賸餘財產僅能歸屬退場基金及公家機關,明顯侵害私校法賦予大同商職之自主權。

大同商職表示,先前所為清算形同無實益,據此所生額外支出、費用及成本亦形同浪費,無端造成大同商職嚴重損失。教育部此重大行政程序瑕疵,不僅引發外界質疑教育部與民爭利且吃相難看,將各校視為退場條例之「白老鼠」,恣意侵害私立學校權利,已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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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大同商職表示,本身受害情形最嚴重。   圖:蔡坤龍/攝
嘉義大同商職表示,本身受害情形最嚴重。 圖:蔡坤龍/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