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以身體占車位違法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官員昨(四)日表示,民眾用身體占據停車位,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四款,可處三百元罰款。官員說,停車位本來就是給車子停的,不是人去佔了,就佔有那個停車位,這已經明顯違法。 媒體報導,台北市一位黃姓民眾,三日下午在福州街要停車,結果碰到一位女生以肉身擋車,雙方僵持不下,趕來處理的員警居然叫雙方猜拳決定誰來停車,黃姓民眾氣炸把行車記錄器PO上網。警方解釋,趕到現場處理的楊姓員警,當時只看到兩台車卡在停車格,無法分辨誰先來後到,後面又大塞車,才會請雙方協調離開。 其實,在台北市停車一位難求情況下,民眾用個人身體去先幫親友佔停車位,已經司空見慣,許多人也可能看過有民眾為此爆發激烈衝突。對此,記者特別請教警政署交通組熟悉法規的官員,所獲得的答覆是,用個人身體占據停車位是違法的,且目前是有規定可以處理。 交通組官員指出,警方據報先後去了兩個員警,但先前去的那位員警,怎會對這項規定不瞭解,在了解現場情況之後,就應該馬上做處理。他說,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行人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可以處三百元罰款。 對於員警要民眾以猜拳方式來決定誰來停車,交通組官員直言,這不應該。官員不否認,在台北市區常常可以看到有老婆站在停車位上幫老公站位置。至於有無再進一步修法讓法令規範更加明確,官員表示,由於法令載明是在「交通頻繁之道路」,以台北市區的交通狀況而言,應該沒有太大疑義,若交通部想要修法讓法令更加明確,是可以讓法令更加明確,只是修法所需時間通常會很冗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