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人頭帳戶最重判3年

為有效終結收簿犯罪及人頭帳戶亂象,根本性從法制面解決人頭帳戶問題,立法院於昨(十九)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法完成後,將能針對收簿犯罪強力查緝,並從人頭帳戶端阻斷詐騙集團洗錢管道,使詐欺、洗錢犯罪斷鏈。

法務部指出,此次洗錢防制法修正,係鑑於犯罪集團分工細膩,有計畫性的收集人頭帳戶,在查獲收集帳戶、帳號之犯罪集團成員,然尚未有犯罪所得匯入時,出現無「法」可罰之困境;另因不易證明提供帳戶者或收集帳戶者主觀上之犯罪意圖,造成犯罪集團肆無忌憚使用人頭帳戶,製造犯罪偵查之斷點及追討犯罪所得困難。是以,為阻斷詐騙集團不法金流源頭,採取「全面防堵」、「標本兼治」。

本次修正草案重點如下:一、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號)罪(第十五條之一):就收簿集團為獨立刑事處罰規定,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第十五條之二):(一)為衡平刑罰之嚴厲性,避免處罰法網過密,本條採取「先行政後司法」之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五年以內再犯者,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處罰。另針對惡性較高之「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為交付三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直接科以上開刑事處罰。(二)要求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端進行高風險帳戶之功能控管,自管理面著手,降低再犯風險。

三、配合以上新增條文,增訂法人罰金刑以及收集帳戶罪之域外效力(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