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光害管制自治條例 防制光害影響
【民眾網黃楸玲台北報導】
連江縣議會於12月15日通過「連江縣光害管制自治條例」,內容涵蓋輝度、照度、閃爍等超過光害管制標準之光源,並劃設光敏感區,明定此區域夜間10時起至翌日6時止,不得使用閃爍光源,另外光害管制標準及量測方法將參酌環保署訂定之「光污染管理指引」加以公告。
環保署為管理光源過亮造成民眾不舒適情形,環保署於109年3月19日函頒「光污染管理指引」,明定一般地區最大亮度650 cd/m2及最大垂直照度25 lux建議值,並採分區分時段方式進行管理,後續與其他部會研商納入各自業務職掌內,統計至今,內政部營建署已修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納入廣告光源亮度須符合光污染指引規範;苗栗縣政府已將光污染指引納入「申請設置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執行自治條例」,交通部高公局正研擬將本指引內容納入「交通工程手冊」。
本次連江縣政府所訂定的光害管制自治條例,屬地方政府之首例,其他地方政府也可考量轄區光害特性,因地制宜,研議各自之自治法規,未來環保署將持續蒐集國際間對光污染管理方式,參考其他國家規範,作為進一步評估將閃爍、色溫納入指引可行性,滾動式檢討制定我國光污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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