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如應支付權利金 應主動計入完稅價格
鑑於國內進口商在進口國外智慧財產權等貨物時,時有遺漏申報權利金的情形。鑑此,基隆關再次重申進口貨物如有應支付的權利金,在進口申報時,應主動計入完稅價格,以利海關核稅,確保國家稅收。
基隆關指出,近來發現有進口業者於報單申報應加費用有遺漏申報權利金的情形,造成事後更正報單及補徵稅款。其中,有一家國內知名連鎖服飾進口商,自一百一十年起,至一百一十一年止,計有八百八十批進口貨物在事後申請更正並補繳稅款,由於事後申請更正進口報單,耗費海關大量人力。因此,海關於今年四月二十八日核准該進口商進口某單一品牌的服飾等貨物時,在進口報單權利金的欄位,適用比值定額的百分比。
基隆關表示,依關稅法相關規定所稱的權利金及報酬,是指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的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的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在國內複製進口貨物的權利所支付的費用。
另依關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可在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有無關稅法相關規定或其他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費用,估價預先審核結果,除經變更者外,自發文通知申請人之日起最長三年內有效,如此可讓進口人能夠預估進口成本,提升商業交易的預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