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情節重大 3命以上最重判10年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公眾運輸及其他公共安全事故,造成多人傷亡。行政院會今日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增訂過失致情節重大且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要判10年有期徒刑。

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針對《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規定分級處罰,除保留一般過失致死情形,最重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外,另針對情節及侵害法益結果的程度,依不同程度增訂加重處罰規定,其中因過失致人於死,其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在公共危險罪章第183條第1項增訂加重結果犯,於故意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致死、致重傷的情形,現行條文為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以下罰金。修法後加重處罰,增列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過失犯罪增列情節重大者,處5年以下、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