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土木教授赴高院作證 駁金管會說法

民國76年在證管會第二組擔任科員的郭土木,後來成為輔仁大學法學院長,在法學界具有相當份量,他以鑑定證人身分到高院作證指出,台灣存託憑證TDR是本國有價證券,因為「第一個發行,還有就是它的性質是獨立商品」,因此不是財政部(76)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管制的範圍。

TDR之亂愈演愈烈,金管會解釋財政部(76)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認定已將TDR核定為有價證券。但本案的鑑定證人郭土木教授,111年12月9日到台灣高等法院作證,卻有截然不同的說法。

郭土木證稱:財政部第900號公告是76年9月12日證管會第二組發布的公文,當時我在二組擔任科員。因為當時還是動員戡亂時期,對於像有走私的這些外國有價證券,如果到我國境內不能無所管制、自由流通,外國的有價證券到我國境內如果有募集、發行、買賣行為,應該依照證券交易法的規定,才發布這個函,把它列入管制範圍。

郭土木向法院解釋:因為台灣存託憑證是在台灣發行,已經不是原汁原味的外國有價證券,所以不是900號函所要涵蓋範圍。900號函指的是外國有價證券,就是國外發行的商品拿到台灣,受這個函的管制。台灣存託憑證在當時還沒有這樣的概念,主管機關應該沒有想到是後來的台灣存託憑證在裡面,所以應該沒有在這個範圍裡面。郭土木以專家論述,台灣存託憑證是表彰外國有價證券的一個商品,是外國股票放在存託機構,在台灣另外再發行新的一種有價證券,跟原來的外國股票已經不大一樣,股東權包括表決權,表決權的行使不一樣;它轉化到我們國內來,有質變跟量變的問題,已經是一個創新出來的一個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