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法】正視檢察官的過勞現象

檢察官每月新收加上累積未結案件,常數百案件在手上有待消化。檢察官結案後會將書類與卷宗裝箱送審,每天在襄閱主任檢察官室都可看到堆滿待審箱子,工作量可想而知。
檢察官每月新收加上累積未結案件,常數百案件在手上有待消化。檢察官結案後會將書類與卷宗裝箱送審,每天在襄閱主任檢察官室都可看到堆滿待審箱子,工作量可想而知。

日前台鐵太魯閣號408次列車翻覆事故造成49名民眾死亡、二百餘人受傷的慘劇。在刑事司法部分,檢察官要相驗屍體確認死因、蒐集各項證據以釐清案情、訊問相關被告以及關係人、實施強制處分等,於案發後短短2週內查明肇事經過並對肇事者提起公訴,其中日以繼夜的辛苦與壓力,實非在電視機前看事故報導的大眾所能想像或體會。與此同時,「某地檢察官積案多偽造開庭紀錄獲緩起訴罰15萬元」的新聞也登上媒體,這兩個截然不同案件的背後共同點是,檢察官的工作負擔實在太大了。

在刑事案件,檢察官負責的範圍包括偵查、參與審判以及確定後執行,「從頭到尾」,任務繁重。以2019年為例,一審檢察機關總計新收件數將近215萬件,加上二審檢察機關的23萬餘件,合計共達238萬件,此數字已達駭人聽聞的程度。許多檢察官每個月新收1、200件案子,加上先前累積未結案件,常常數百件各式案件在手上有待消化,通宵熬夜、六日還要加班已是常態。加上我國上自政府下至民間,對於社會問題的回應,往往就是「入罪化、重刑化」以平民怨,最近看到的即有「行政院會擬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未來情節重大且過失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判10年」「政院通過跟騷法草案八種跟蹤騷擾行為全入罪」等,不斷地替偵查機關「擴展案源」,是否真能「對症下藥」?有待觀察。相應的人力、物力負擔加重,卻是立即發生的問題。

另外,台灣的刑事司法太過廉價,無償使用的結果就是毫不珍惜地濫用。民間當鋪標榜的是「萬物皆可當」,偵查機關的實況則是「萬事皆可告」!超商起消費糾紛、熱炒一百情緒激動下罵兩句髒話、外送員偷吃兩口麵都可以告刑事!欠錢不還、家族遺產糾紛、合夥帳目不清也要告,甚至放高利貸的也要一告數十人,把檢察官當作是討債公司或情緒出氣桶,一大堆純屬私益或公益色彩淡薄的案件排山倒海般湧入檢察署,許多檢察人力就浪費在這些「爛+濫」的案子,一旦告不成,還要聲請再議,並且對承辦檢察官(包括他的上級)從監察院申告到要求檢察官懲戒,樣樣都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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