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鎚爆頭抄經求輕判 法官認沒意義

李姓女子與唐姓閨蜜因債務起爭執,她在苗栗白沙屯海邊拿鐵鎚殺死對方,儘管羈押期間抄佛經求輕判,仍被判無期徒刑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李姓女子與唐姓閨蜜因債務起爭執,她在苗栗白沙屯海邊拿鐵鎚殺死對方,儘管羈押期間抄佛經求輕判,仍被判無期徒刑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前年女子李宛蓁與閨蜜唐姓女子因債務起爭執,她拿鐵鎚猛砸對方頭部40多下致死,犯後她說羈押期間為表達悔意且讓死者安息,已抄寫佛經15冊,求法官輕判。但歷審認為,沒有實質意義且與量刑無關,仍依殺人等罪判無期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李女與唐都從事二胎貸款業務,2019年10月2日凌晨,她開車到苗栗縣白沙屯附近的石蓮園,停放車輛後,與唐女走至海堤人行道上,2人因協商債務發生糾紛,她心生不滿,返回車內拿鐵鎚,朝唐的頭部與顏面部位猛擊約40次以上。

唐女大量出血死亡,李將屍體拖往海岸旁石頭堆,再將沾染血跡的鐵鎚、手套扔棄在石蓮園停車場旁的水溝,駕車前往他處取水,返回現場清洗海堤人行道上血跡後離開現場。她更拿唐女的手機連上網路銀行,將帳戶內的8萬多元轉帳到自己帳戶。

李女犯後由律師向法官提出她在看守所內抄寫的佛經共15冊,請求法官考量她懺悔的具體行為舉措,量刑時予以輕判。

法官指責李女殘殺被害人後,抄寫佛經,不僅無法挽回被害人的生命與尊嚴,也不足以呈現對死者的真誠歉意,對死者家屬而言,更毫無撫平心理傷痛的作用,不具有實質的意義;單純抄寫或不抄寫佛經,或抄寫佛經的數量若干,法官量刑時不予斟酌與考量。

一、二審考量李女犯罪情節與犯罪手段凶殘,惡性非輕,對如何殺害唐女等過程,都以其因服用藥物而失憶等詞,以迴避相關問題,拒絕對案情明確交代,難認其已對自身犯行有誠摯的悔悟,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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