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屋侵犯女屋主 惡男逃亡21年落網躲唯一死刑

一名慣竊見民宅窗戶未關,趁機潛入闖空門。(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一名慣竊見民宅窗戶未關,趁機潛入闖空門。(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新北市一名丁姓慣竊,1999年某日闖入民宅行竊,期間被女屋主撞見,他勒住對方脖子逼迫交出財物,一時色心大起,性侵對方得逞,丁男犯後被依當時《懲治盜匪條例》強劫而強制性交罪處唯一死刑,他趁機逃亡海外,直到去年4月才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從澳門返台遭緝拿歸案,最高法院依《刑法》強盜強制性交罪,判丁男13年徒刑定讞。

慣竊見女屋主獨自在家趁機性侵對方得逞。(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慣竊見女屋主獨自在家趁機性侵對方得逞。(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法院判決指出,丁男從小就有多項前科,1999年10月11日凌晨2時左右,時年23歲的丁嫌在新北市永和區找尋犯案目標。期間發現某民宅的2樓窗戶未關,隨即翻越窗戶進入屋內翻找財物,期間被女屋主撞見,丁男立刻勒住對方脖子,喝令她不准叫並要求交出財物。

女屋主當下表示,自己身上僅500元,丁男嫌金額太少並未拿取。期間他發現女屋主身穿睡衣,頓時興起邪念,不顧對方兒子也在,逼對方脫光衣服後性侵得逞。丁男犯後逃逸,遭檢方起訴後,趁著審理期間逃亡海外,2001年遭法院通緝。

法院一、二審時,認定丁男涉犯《懲治盜匪條例》「強劫而強制性交罪」,應處唯一死刑,但《懲治盜匪條例》在2002年廢除,依照《刑法》規定,「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慣竊逃亡海外21年後返台,遭法院判處13年徒刑。(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慣竊逃亡海外21年後返台,遭法院判處13年徒刑。(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丁男自1999年逃亡海外,直到2020年4月才因新冠肺炎疫情自澳門返台,遭檢警逮捕歸案,由於《懲治盜匪條例》在2002年廢除,儘管他犯罪情節實屬嚴重,但考量他被捕後坦承犯行,因此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他13年徒刑,最高法院在19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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