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強化了《勞基法》以男性為中心的平等,也加深與《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間的鴻溝

文:林倩如(美國紐約州立大學賓漢頓分校社會學博士)

去(2021)年8月20日,大法官作成司法院釋字807號,宣告《勞基法》第49-1違憲。主要理由有二,第一,將限制女性夜間工作權為手段,以達到保護女性人身自由和身體健康為目的,手段和目的兩者之間沒有實質關聯性。第二,女性勞工的夜間工作權,工會或者勞資會議無法代表女性勞工行使權利。而且工會結構運作複雜,性別比例分歧,因此工會不具有代表個別女性勞工的正當性。

807號釋字一作出,立即引發工會團體抗議大法官重視性平,忽略勞權,並且進一步主張夜間工作權不分男女,應該都要加以保障。終於,勞動部在今(2022)年1月27日預告《勞基法》女性夜間工作權,不分性別給予保障,主要是遵從大法官意旨,個別勞工有個人意願與差異,工會不一定有代表性。

首先,從性別的角度來看,平等是男女無差異的平等?還是有差異的平等?如果是無差異的平等,又是以誰做為比較的標準?平等與差異是二十世紀晚期第二波婦運推動平權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 ERA)的爭議焦點,目的是除去所有法律上的性別歧視,但是一開始卻沒有得到全部女性的支持。女性勞工擔心平權修正案推動的無差異平等,會讓她們喪失既有特別法律對於女工的保護,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休息時間等等。一直到1963年同工同酬法,以及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條禁止工作場所的性別歧視通過之後,女性勞工才轉而支持平權修正案。

換言之,美國的平權修正案的無差異的平等是建立在差異的基礎,即是女性受到足夠的法律保障才有可能邁向無差異的性別平等。然而,台灣的《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是否已經達到性別工作權平等與消除性別歧視的立法目的?男女平均薪資是否已經平等?性別歧視的申訴案件降低?縱使近日《性工法》修法,將有薪產檢假由5日提高7日,受雇未滿30人雇主的受雇者,經勞資協商也可適用減少工作時間與調整工作時間規定,夫妻可以同時請領育嬰假,共同分擔照顧子女責任。

《性工法》仍需繼續努力,但在可以接受的形況下,我們是否可以開始邁向無差異的平等?這種無差異的平等是以誰做為分類標準?《勞基法》第49條的女性夜間工作權改成不分性別的勞工夜間工作權同受保障,這是一種男性向女性看齊?還是持續鞏固男性標準?《性工法》的生理假超過三日被視為病假?安胎假視為普通傷病假?女性的身體不應該被看見,要盡量趨近於男性的病假,甚至還要盡量加以中性化與無性化?這種強調無差異的平等,事實上,是建立在以男性身體與標準的基礎,將男性權利擴展至女性,無異是強化《勞基法》長久以來是以男性為中心的平等,並且加深與《性工法》之間不可跨越的鴻溝。

如果說消滅女性的生理差異或者將女性身體視為中性甚至是無性只是一種妥協策略,主要目的是挑戰女性生理差異是一種社會建構,將女性賦予母親和照顧者的角色,剝奪女性外出工作的權利,並且將女性視為需要被保護的對象而造成性別歧視與不平等。因此,第二波婦運對於母親角色大多採取負面態度,並且受到佛利丹(Betty Friedan)《女性迷思》(The Feminine Mystique)的影響,建議女性應該尋找家庭以外的生活目標,選擇能激發創造力、時間有彈性而且收入高的工作,才能夠讓女性得到成就感和滿足感。

這種由中產階級白人女性對工作所做的定義,已經明顯凸顯女性之間的階級差異。勞工階級的黑人女性大多從事中產階級白人女性不願意從事的家務工作,甚至必須要照顧白人女性的小孩,而無法親自照顧自己的小孩,母親的角色與親自照顧小孩對於黑人女性是具有其重要性和意義。

第二波婦運其實並不是在反對女性選擇成為母親和照顧者的角色,真正目的是在挑戰社會建構的性別,認為類別內所有人都屬於同一類,具有共同的特徵。第三波婦運的黑人女權運動指出女性內部的差異,女性所遭受的不平等,不應該只限於社會建構的性別,即使是同一社會性別的群體就算具有共同特徵,也會因為內部的階級、種族和公民身份差異而缺乏一致性。

換言之,女性之間會因為不同階級和種族而受到不同的歧視,女性受到壓迫或者不平等的來源是多重面向而非單一。這種同時關注社會性別、階級甚至是種族的多元分析範疇,才能夠真正跨越《勞基法》的婦女夜間工作權到底是要建立在差異或者是無差異平等的二分法。

再來,從階級角度來看工會是否具有代表行使女性夜間工作權的正當性?工會在西方歷史的發展是手工業行會的前身,男性是主要的會員,資本主義大量生產以後,男性透過性別分工和家庭薪資將女性勞動力限制在家庭,甚至利用工會強化技能藉此貶低女性技能,阻止女性進入勞動力市場,有時也將女工描述為破壞罷工的工賊,暗喻女性不適合加入工會,影響階級團結。台灣的自主工會運動,主要是奠基在兄弟義氣的文化團結基礎。雖然跟西方工會強調的階級團結不同,但是仍舊以男性為主要會員。儘管服務業的出現造成許多以女性為主的工會出現,女性擔任工會幹部還是少數。

男性擔任工會幹部的比例仍舊高於女性的情況下,階級不但成為工會主要的會務議題,性別被視為次要而且被類歸為婦女運動團體議題,甚至正當化男性工會幹部代表女性會員行使權利。工會是代表階級利益?還是性別利益?縱使工會提出同時保障女性與男性的夜間工作權以爭取平權,但是平權是否只是建立在權利的基礎?《性工法》的性騷擾防治在於凸顯性別權力的差異會造成性別歧視與不平等,然而,性別權力只存在《性工法》,似乎從來不曾被會務議題所討論,甚至是被工會代表所看見。強調階級利益的工會從來沒有跟強調性別的《性工法》搭起過友誼的橋樑。

所以,大法官說工會結構運作複雜,性別比例分歧,因此工會不具有代表個別女性勞工的正當性?大法官的確保障了每個人的權利均受到憲法的保護,但是,大法官忘記我們身處在資本主義社會,特別是在一個自由無管制市場的新自由主義時代,資本獲得前所未有的快速移動力量,造成勞動條件與工資不斷衝向底層競爭(race to the bottom),各種以女性為主的非典型勞動,以及透過全球化力量跨越國家界線的家務移工,開始重建過去以典型勞動為主的勞動力市場。

勞工不再只是階級議題,同時也是性別、種族和公民權議題,只要勞動力市場和工作現場繼續被性別、階級和種族所分化,工會就要再加以思考以階級為主的排除性團結(exclusionary solidarity)是否為最佳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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