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容留非法移工 苗栗裁罰38件

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許多已辦理終止聘僱的移工,遲遲未取得機票回國而滯台,為求生存他們到處打工,但許可身分失效,打工行為已觸法,近來苗栗縣政府接獲不少檢舉,查獲雇主容留外國人非法工作,去年至今已裁罰38件,總罰鍰金額高達430萬元,勞青處提醒,雇主若5年內再犯,恐面臨刑期。

疫情期間,許多移工終止聘僱後,買不到機票無法回國,也因為疫情,台灣無法引進部分國家移工,或是防疫規定,人力無法及時到位,社會出現勞務空缺,讓這些無法歸國的移工,正好填補缺額,但他們的許可身分已失效,雇主未查明居留證,容留移工非法工作,已觸犯《就業服務法》。

勞青處指出,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國人。違者可罰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就算以「幫忙」名義在店家做事或到工地打工沒有酬勞,只要認定提供勞務,仍屬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

勞青處統計,去年至今裁罰38件,其中以非法看護工31件最多,查獲地點還包含工廠5件、餐飲業1件以及機構1件,總罰鍰金額高達43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雇主若5年內再違法,還會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常見民眾檢舉雇主自家經營攤商及小吃店,原申請的看護工,除了在家照顧被看護人外,上午還要到自家攤商幫忙,,經查獲同樣違反《就業服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