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有條件適度開放運動場館 相關管理措施出爐

記者張翔程/臺北報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經評估後決定,延長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至7月26日,並適度鬆綁部分措施。教育部體育署於符合相關防疫規範下,將適度開放部分運動場館,今(9)日訂定「疫情三級警戒期間適度開放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防疫管理措施」,以提供主管機關、運動場館從業人員及民眾遵循。

體育署表示,開放執行時間自今年本月13日起至26日,開放對象為凡屬商業登記為「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之各室內、外運動場館(如:健身房、運動中心、運動訓練班、羽球館、籃球館),但游泳池、保齡球館、撞球館不在本次適度開放對象;另有關指揮中心公布於三級警戒延長期間,仍須關閉之健身休閒中心,如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並非教育部體育署本次適度開放商業登記為「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之各室內、外運動場館。

業者如能符合量體溫、全程佩戴口罩、實聯制、保持社交距離,並配合酒精消毒、人流管制等共通性原則,並遵循體育署針對各室內、外運動場館所訂定之防疫管理措施,則可適度開放,但各場館之附屬設施如淋浴間、三溫暖、蒸氣室、烤箱等不得開放,餐廳應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辦理。

體育署表示,將責成業者依「疫情三級警戒期間適度開放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防疫管理措施自我查檢表」填寫自主檢核表,並請各地方政府依據管理措施,以及傳染病防治法加強查核,將不定期派員抽查,以維護相關從業人員及顧客之健康,民眾如發現運動場館業者有違反「疫情三級警戒期間適度開放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防疫管理措施」之情事,可逕行向各地方政府或該署檢舉,如查獲屬實,各地方政府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另運動場館於各級警戒期間受地方政府依違反防疫規定,處罰確認1次者,應停止營業3日;累計2次者,應停止營業7日;累計3次以上,應停止營業30日。

體育署運動設施組長許馨文說明疫情三級警戒期間適度開放運動場館防疫管理措施。(體育署提供)